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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实施细则
2019-04-27 1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进一步培育大学生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构建高素质的实践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课堂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专业教育的辅助、延伸和拓展。为了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和育人功能,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分为学术科研类、社会实践类和体育艺术三大类,设置6个毕业限定学分,其中每类各设置2个毕业限定学分。

第三条 第二课堂学分按活动内容分类进行学分量化,与第一课堂学分共同构建具有整体化、多元化、模块化特点的学分体系,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第四条 为了便于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和指导学生修学第二课堂学分,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登记采用累积制,满10个学分点可申请一个学分。同一学期相同项目内容认定第二课堂学分点时取项目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凡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上述第二课堂学分,取得上述第二课堂学分后方可取得江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证。

第六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单位: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认定学生第二课堂学分选修及完成情况,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认定和登记工作,教务处、校团委负责最终审核工作。

第七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程序:

(一)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根据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系统对学生进行素质拓展认证的同时,确认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点并进行登记;

(二)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每学期统计一次学生完成第二课堂学分点情况,并报送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定、存档;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每年统计并公布学生完成第二课堂学分点情况。

(三)学生毕业资格认定时由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计学生完成第二课堂学分点情况并计算学生修学第二课堂学分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章 学术科研活动

第八条 学术科研活动类分为学术论文、科技制作、调查报告、创新创业实践、学科及知识技能竞赛、学术讲座等。

(一)学术论文: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论文。

(二)科技制作: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对生产技术或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三)调查报告:指除社会实践总结性报告外的其他调研报告。

(四)创新创业实践:指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参与创新创业设计竞赛或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五)学科及知识技能竞赛: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指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以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的全国性大学生竞赛。

2.学科知识竞赛:指学校或学院组织参加的校级及以上的中医学科竞赛、药学类学生实验技能竞赛、英语技能竞赛、营销技能竞赛、电子电脑竞赛、方剂学知识竞赛等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3.知识技能竞赛:指除具有综合性学术科技活动之外的其它知识和技能竞赛活动。

(六)学术讲座: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讲座。

第九条 学术科研类活动每学期认定一次,分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三级进行认定。

(一)学术论文

1.参与学院组织的学术论文竞赛交流、各类科研训练等活动,每次可获1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点(三等奖加1个学分点,二等奖2个学分点,一等奖3个学分点)(下同),累计最高不超过5个学分点;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内学术论文竞赛交流、各类科研训练等活动,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3.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论文竞赛交流、各类科研训练等活动,每次可获得5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论文竞赛交流、各类科研训练等活动,有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3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9个学分点;      

5.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获得5个学分点,作品在更高等级刊物发表,按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二)科技制作

1.参与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内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3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9个学分点;

3.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5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有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认证的,每次可获得3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学分点。 

5.发明申请专利获得批准,每项可获得10个学分点。

(三)调查报告 

1.参与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合格(由学院团委认定),每次可获得1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学分点;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校组织的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合格(由学校团委认定) 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3.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社会调查活动,撰写调查报告 (作品交学校团委备案),每次可获得3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9个学分点。

(四)创新创业实践

1.参与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每次可获2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学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学分点;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每次可获得4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3、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每次可获得6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4.经申报审批同意,以团队或个人名义开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外研修项目等活动,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学生模拟创办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入驻校内外各级实践平台),经学校考核合格,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成员均可获得10个学分点。

(五)学科及知识技能竞赛

1.参与学院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1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个学分点;

2.经学院选拔参与学校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学分点;

3.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3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学分点;

4.以个人名义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知识技能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学分点;

5.参加学校或素质拓展中心开展的各种技能培训合格可获得3个学分点,参加学校或素质拓展计划鼓励并认可的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学校已有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除外)可获得5个学分点。

(六)学术讲座

1.参加学院或学校举办的学术讲座,每次可获得1个学分点。

2.参加学院或学校各类会议,每次可获得1个学分点。

第三章 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类分为假期社会实践、公益社会实践、学生干部实践、社团社会实践其它社会实践五大项目。

假期社会实践:寒暑假进行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公益社会实践:义务参加学校及团委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

学生干部实践:担任校、院、班学生组织干部满一年以上,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

社团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经学校批准成立并注册(院级学生社团学校备案同意)的学生社团组织所开展的实践活动。

其它社会实践:经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定合格, 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其它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社团社会实践除外)学分点认定条件:有详细材料和实践单位的证明,或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认证。 

第十二条 社团社会实践学分点认定依据由社团联合会、相关社团理事会根据会员在社团活动中的工作和参与活动的情况提供。 

(一)假期社会实践

1.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可获10个学分点,获得学院、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2.个人主动联系社会实践地点,实践时间累计10天以上,可获5个学分点,获得学院、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3.参与省级以上组织组队的社会实践,可获15个学分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一次可加2个学分点。

(二)公益社会实践

1.参与学校义务植树、草坪维护等各类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每次可获2个学分点;

2.参与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累计2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1个学分点,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

3.参与学校和省市级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1个学分点,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4.利用自身专业特长辅导其他专业的同学提高学习水平或指导其他专业学同学排练、锻炼时间达一学期,人数达10人以上,可获得5个学分点。

(三)学生干部实践

担任班级(社团)干部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获得3学分点,担任班级以上学生组织干部,每年按学生组织等级计算学分点(班级*1;院级*2;校级*3;省级*4;国家级*5)。获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四)社团社会实践

参加社团组织一年(含一年)以上,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5次以上者,可获得3个学分点,社团成员获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

(五)其它社会实践

1.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参与日常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次以上者,可获1个学分点,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2.经学院审核并同意,个人策划组织开展的各类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20人以上参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影响的,组织策划者可获得2个学分点,获得学院、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

第四章 体育艺术活动

第十三条 体育艺术活动指参与体育、音乐、美术、舞蹈、文学、体操(含表演类体育活动)等各项体育艺术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形成一定的体育艺术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体育艺术实践活动获得学分未满20个学分点,可向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申请体育艺术实践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艺术教育类学分认证。

(一)加入江中艺术团一年以上,并保证各队伍部门的日常会议及训练,出勤率为80%以上,每学期可获5个学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二)早锻炼每学期出勤率不低于80%,可获3个学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三)参与学院组织的体育艺术类实践活动,每次可获1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

(四)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艺术类实践活动,每次可得2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

(五)代表学校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艺术类实践活动,每次可获5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学分点。

(六)学生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艺术活动,根据体育艺术活动组织机构的社会影响参照以上标准认定学分点,学生凭其它社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证书申报。 

(七)参与校级以上各类文艺汇演,每次可获1个学分点。参加校级各类文艺竞赛活动,每次可获1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1个学分点。代表学校参与省级及以上文艺汇演,每次可获得2个学分点。代表学校参与省级及以上文艺竞赛活动,每次可获2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2个学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工作由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二课堂设4.2个毕业限定学分,计算方法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统计毕业班学分截至时间为当年5月10日(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级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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