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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课程补考规定(修订稿)
2019-04-27 16:19  

校发【2015】25号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以及《江西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为规范补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补考三种类型。

2、学生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成绩以“60”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3、正常补考安排在课程考试后的下一个学期初进行;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进行。结业后补考安排在毕业当年的7月初、11月中旬或者结业后次年的5月中旬。申请结业后补考课程门数要求:7月初最多申请2门、11月中旬最多申请4门、次年5月中旬申请参加考试课程门数不限。

4、正常补考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一次结业后补考。学生要求参加结业后补考,必须填写《结业后补考申请表》,列出具体的考试课程名称及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在毕业前由所在院(部)审核后交考试中心备案。学生每门课程的结业后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学生须慎重考虑选择补考时间。

5、补考学生应主动关注教务处通过书面或网络发布的补考安排通知,凭有效证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不按要求提交《结业后补考申请表》或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6、毕业考试安排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考试未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申请参加结业后补考。

7、校选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选择重修该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8、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本规定于2015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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