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1]51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调动全院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广大青年学生争取做“四有”新人,以保证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学院争取更大的荣誉,特制定本规定。
实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对象为在全国及省(部)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本院在册学生。
凡获国家或省(部)级奖项的学生,学院统一发文进行表彰,并载入个人档案。凡参见国家及省(部)级各类竞赛但没有获奖的同学均由学工处统一发文表彰给予鼓励。
奖励分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种。凡是由国家部(委)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大学生竞赛活动为“国家级”;如大学生运动会、“挑战杯”、数学建模比赛等;凡是江西省有关厅、局及国家部委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活动或区域性、专业性大学生竞赛活动为“省级”。
国家级竞赛奖励:
第一名(一等奖) 1500元 第二名(二等奖) 900元
第三名(三等奖) 800元 第四名 700元
第五名 600 元 第六名 500元
第七名 400元 第八名 300元
第九名 200元 第十名 100元
第七条 省级竞赛奖励:
第一名(一等奖) 600元 第二名(二等奖) 400元
第三名(三等奖) 300元 第四名 260元
第五名 200 元 第六名 150元
第七名 100元 第八名 80元
团体项目获得名次者,由学院给每位参赛成员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参赛人员若多项获奖,则累计奖励。如获省级第一名(600元),又获省级第三名(300元),累计900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前三名成绩,指导老师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第四至第十名,指导老师每项奖励500元。获得省级前三名,指导老师每项奖励600元,获得第四至第八名,指导老师每项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