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详细了解拟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和生活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从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学费减免工作的审核。
二、工作小组
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和计划财务处及各相关学院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核;各相关学院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 学生本人条件
1、 遵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刻苦,好学上进;
4、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5、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生家庭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注册困难生方可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均逝,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收入极其微薄,生活水平在当年南昌市最低保障标准以下的烈军属等优抚对象。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或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年南昌市最低保障标准以下,致使交付学费困难者。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经学校资助办认定者。
五、减免等级及比例:
在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申请者中,根据学生家庭条件,由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学费减免等级,分为全免、半免和四分之一免。减免学费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人数8%,各档次比例由学校资助办结合实际合理设置。
(一)全免:符合学生家庭条件第一条者优先;
(二)半免:符合学生家庭条件第二条者优先;
(三)四分之一免:符合学生家庭条件第三条者优先。
六、减免程序:
(一)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4月份开展,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班级推荐。
(二)由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召集辅导员(或班主任)讨论、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盖章(行政公章)、签字(辅导员及分管领导)后报资助办。
(三)资助办将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以校级文件下发,在当年9月份给予减免。
七、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病休、停学者;
(二)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原则上不得申请(特殊情况者除外)。
(三)本学年受助总金额超过15000元者(音乐治疗专业除外),原则上不再予以减免。
八、审批原则
(一)各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调查、落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三)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警告以上处分。
九、本管理办法自实行之日起生效。
十、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