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资助对象认定方式,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好地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我校精准资助,资助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评定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各种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包括:本、专、硕、博士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认定为甲等困难生和乙等困难生,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甲等困难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在校每月生活费用低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及受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亲朋好友资助,无直接经济来源,被列入当地政府低保户者;
3.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本人有较重的疾病正在治疗者;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突发变故的学生。
(二)乙等困难生: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在校每月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
1.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者;
3.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者;
4.家有病人常年治疗者;
5.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三)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不归者;
(四)拥有奢侈品或存在过高消费行为者,如:高档电子产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班级初审、院部审核、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审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四级认定办法,每学年上学期(9月下旬)进行一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甲等困难学生原则上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左右、乙等困难学生原则上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学院分配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表》(见附表1)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见附表2),并交寝室长核实后报班级初审;
(二)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初审小组结合学生消费情况及《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表》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集体商议确定名单并提交学院审核,各学院经审核、公示无误后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报资助办审查;经资助办审查、公示无误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各学院应采用学生个人消费信息、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如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家境变故时,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甲等困难学生优先,品学兼优者优先资助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不同的资助方式: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以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为宗旨,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回报社会。有违该项工作宗旨的下列情况将作相应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或生活铺张浪费者,视情况给予学生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二)学习主观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3门以上课程补考者,视情况可取消学生资助资格,不给予任何资助;
(三)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资助金。
第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服务体系,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建档,及资助金发放的同时,积极做好精神帮扶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表
学生本 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学院 | | 学号 | | 班级 | | 电话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学校 | | 个人特长 | |
本人孤残情况 | 是( ) 否( ) | 单亲 | 是( ) 否( )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 ) 否( ) |
家庭通讯 信息 | 家庭住址 (详细到门牌号)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家庭或父母电话) | |
家庭组成 成员 | 姓 名 | 年 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 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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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 高三班主任签字及办公电话(新生):
家长签字及有效联系电话(老生):
年 月 日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家庭 困难证明内容 | 负责人签字及办公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家庭困难证明内容 | 负责人签字及办公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该表所填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作假,取消贫困认定资格及取消各类贫困资助。 |
附表2
江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注册)申请表
学生本人的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学 院 | | 学 号 | | 班 级 | | 电话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学校 | | 个人特长 | |
本人孤残情况 | 是( ) 否( ) | 单亲 | 是( ) 否( )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 ) 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庭联系电话(或父母电话) | |
家庭组成成员 | 姓 名 | 年 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 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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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孤儿( );父母离异,但已重建家庭( );父母离异,跟着母亲( );父母离异,跟着父亲( );父母离异,跟着他人( );父亲已故,跟着母亲( );母亲已故,跟着父亲( );正常家庭( );其他( ) |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 父亲残疾( );母亲残疾( );家中兄弟姊妹残疾,并尚未与父母分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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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数量及老人的健康情况(简要的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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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及其他成员健康状况说明(要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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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工作情况(可多选) | 父母双方工作( ),父母一方工作、一方下岗( ),父母双方下岗( ),父母双方务农( ), 父母一方工作、一方务农( );其他( );家庭月收入( 元);家庭人月均收入( 元) |
大学生活情况 | 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大一的可不填) | | 是否考驾照、买电脑、高档手机 | | 是否办理助学贷款 | 是( )否( ) |
近一年获奖情况说明(有则填没有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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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年和本学年获助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如:张三2012—2013学年获助学金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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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情况补充说明 | |
申请人签名: |
填表说明:该表所填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作假,取消贫困认定资格及取消各类贫困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