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类型。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学籍处理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结业、肄业、毕业等。
第七条 受理处理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监察审计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教代会和学生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提出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5.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6.本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1.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开展必要的查证。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或者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处分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学校研究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不签字,由调查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调查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违纪学生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由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二十三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应当为3人或5人,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当同时发布公告。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当在听证举行前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该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3.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4.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三十一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