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增强学生节电意识,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并报告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寝室、走廊、卫生间、洗漱间、配电间、贮藏室等处私自拆、牵电源线、违规使用排插,不得私自安装灯头,不得擅自增设公寓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破坏公寓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不得擅自拆卸改装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让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CCC”安全认证标志或老化、有安全隐患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照明灯具或将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如蚊帐)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锅)、电热炉、高压锅、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榨汁机、暖脚器、热水壶、熬药锅、烘鞋器、卷发棒、烘干机等一切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或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器,严禁在寝室内充电瓶或私拉电线给车辆充电。
第七条 学生使用功率大于300瓦的电器(如饮水机等)实行申请准入制度(电吹风使用功率不得大于800瓦,800瓦以上的电吹风须到一楼门卫室处使用),以上使用前应同时向所在的学院及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公寓供电时间由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控制。学生公寓照明的常规供电时间为:17:00—23:00;电风扇及插座用电全天候供应,由学生自主控制。
第九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配送、超额收费制度。
1.学生公寓每月定量供电标准按4度/人配送,每年按10个月计算供应用电额度。每学期开学前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科将每间寝室一学期的总定额用电量一次性配足。
2.同一寝室同一时间内,同时使用多种电器设备,最大用电功率总和不得超过2500瓦,否则将引起寝室智能预付费电表跳闸及安全隐患。
3.每间寝室超过学校定额配送的电量后,超额电费由该寝室学生负担,按规定交费。
4.若因学生公寓的智能电度表损坏,短期内不能修复,可向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科申请临时用电,电费按该寝室上一月平均用电度数预付费,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学生公寓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处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用电维修和维护的监督保障机制。学生发现公寓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向后勤保障处申报维修,后勤保障处接到申报后,除特殊情况外,8小时内完成维修。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督查
1.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共同管理,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公寓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2.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公寓进行不定期安全用电检查,违规情况的具体说明详见《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安全检查细则》。
3.学院要将学生安全用电规范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自律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学生自律会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一、五、八、九条者给予通报批评。
2.凡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六条者,根据《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学生因使用电器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学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者,学校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4.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凡违规用电者,一学期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一学年内不得参与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所在寝室一学年内不得参与以寝室为单位的荣誉评选。违规用电对评优评先的时间影响按就近原则由评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在寝室内发现禁用电器设备的,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按违规用电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出现违规用电后,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能落实个人责任,则由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