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促使学校各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专项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及动植物等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坚持科学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学院(处、室)、科室或学科组(固定资产保管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领导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对外协调工作,组织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入库出库、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以及验收单、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工作,做好各类固定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专项维修工作,并对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七)督查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九)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及系统维护工作;
(十)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完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二)负责或参与本部门需配置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入账与付款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并做到与学校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含房产管理员)的选配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
(七)监督、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督促本部门教职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八)科学规划本部门公房的使用,及时做好公房改造或用途变更的报批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向本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需求;
(二)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及处置手续;
(三)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及其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检修工作,并做好操作、维护、使用记录,建立台账;
(五)协助本部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以下部门管理下表中规定的固定资产:
部门名称 | 固定资产类别 |
图书馆 | 学校图书馆及各部门所购纸质图书、音像、光盘 |
学生工作处 | 湾里校区本专科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抚生校区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研究生院 | 湾里校区及阳明校区研究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国际教育学院 | 湾里校区及阳明校区留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继续教育学院 | 阳明校区教学楼内课桌椅及设备 阳明校区本专科及继续教育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后勤保障处 | 后勤集团固定资产 |
保卫处 | 湾里校区教学楼内课桌椅及教室内设备(实验室、实训室除外) |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时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无法按上述计价方式计价的固定资产,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如档案、陈列品等。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调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预算的管理按《江西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及验收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配置管理规定》和《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及验收按学校基建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负责将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工程决算资料及相关固定资产资料移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对房屋、构筑物及相应配套设施作相应固定资产账目登记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建(包括受赠、调拨、划转),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需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安全使用、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除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修,严禁固定资产带病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年检。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新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的使用说明书、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或损毁。基建方面重要文件资料由基建处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效率。各部门要坚持“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行校内资源共享。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列入共享,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质,分别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教务处和科研处须分别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调配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于每年11月份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保养、维护、检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进行实践实验或科技协作等活动,如需将固定资产带到校外使用,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总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总价值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带到校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学校,须报校长签字批准。上述审批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将固定资产带出学校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财产清查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的变更由使用(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确认新的使用(保管)人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部门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的手续;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按《江西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家具类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经改装后仍可继续使用,或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时需要拆解和改造的固定资产,须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改造完成后,资产管理处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组织验收,并与计划财务处同时调整有关账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租借、调拨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除外)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在不影响本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人提出申请,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审批并签订租借协议后方可借出,协议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租借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固定资产,借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借出部门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借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应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后勤集团每年新增固定资产账目需与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合并,未并账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可不予受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和院(处、部)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账目的增减变动,需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每年末,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需对学校固定资产账开展财务账与固定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需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物进行不定期清查,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清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下列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四)对固定资产不如实进行上报、入账、隐瞒真实情况;
(五)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或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
(六)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校园植物、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后勤保障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9]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