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视有关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经短期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由学校批准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者,凭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二年,学生凭保留入学资格文件和军队有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和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开具的收据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得托人代办,学生证须盖注册章后方可生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二天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对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允许在5—7年内修完规定学分毕业(含休学、留级等);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允许在4—6年内修完规定学分毕业(含休学、留级等);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允许在3—5年内修完规定学分毕业(含休学、留级等)。
对创新创业者实施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高职3-6年,本科4-7年),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审查批准允许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征入伍者按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成绩,或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以上,方可折算学分和绩点。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用书面闭卷笔试、书面开卷笔试、人机对话、口试、技能考核、体育动作考核、实验操作、撰写论文等形式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工作要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并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江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
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旷课(含见习旷课)时数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1/3以上者,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不给予正常补考,学生以后必须重新学习此门课程。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予正常补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按规定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课程仅安排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缓考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3门,达4门(含4门)以上者,应视情况作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选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另选或再选,直至在规定的学习年限范围内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如已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可放弃其他选修课的学习,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三条 为正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便于评优考核,学习成绩采用考分、学分二种形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课程成绩在60分或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课程成绩60分以下不计算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各学院应计算学生的课程成绩、实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据实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原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档案,规范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升级与学业预警
第二十八条 学业预警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档案并向学生本人发出预警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业预警分为以下级别: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
(1)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
(2)历年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
(1)一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
(2)历年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红色预警;
(四)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劝其自动退学,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接到学业预警通知书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留级;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在留级后,允许免考;留级后按所留同专业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100%交纳学费、住宿费。留级按学年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在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因创新创业需要调整专业学习者可以优先;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其所在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复学时,原则上回学校原专业学习,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跨文理科、录取批次调整者;
(二)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中外合作培养等专业学生;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申请转入医学类专业者转专业前必修课程需无不及格记录。
(二)教务处于每年五月第二周公布转专业计划及时间安排,学生应按时间要求向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于当年十月前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及专科一年级学生。医学类、药学类申请转入同类别专业者,如其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第一学年课程总学分相差5学分以下(含5学分),可从转入专业二年级开始修读。
(四)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江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院校学习。
第三十七条 转学的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在批准入伍的时候,办理保留学籍者;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六)学生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所享有的困难学生补助、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评选等待遇;如学生在家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则一切经济费用由其本人负责,但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年,住院费用则按照有关住院保险政策办理。连续病休第二年或第二次因病休学者,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经家长同意,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必要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伍后,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学生凭保留学籍手续和军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其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四)其它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按复学时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符合学业预警中退学条款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其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凭完整的离校手续单,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离校不读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二)总学分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临床考核等未达到规定的学分;
(四)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时,如在校期间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允许其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准予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具体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课程补考规定(修订稿)》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范围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未修读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上报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 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学位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程序给予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费用自理。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齐全方可领取毕业证、学位证。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